之前曾簡單記錄新近發現的USHRN美國人權網絡 的一些內容。進一步稍微再翻讀其網站材料,尤其集中在其工具手冊(toolkit/ manual),雖然大部份內容或許自己多少已經知道,但還是有些部份覺得 受用不少,故放在此處公開作一點筆記分享。
其實幾年前,因工作提案策畫某一期以國際人權機制為主題的季刊型雜誌,我個人心裏想象和期待的內容,是比較接近USHRN這本「A Guide to Human Rights Monitoring, Documentation and Advocacy 」,一本目標對像是NGO/社運工作者,不受限於短期時效性,欲留作至少3~5年內仍具指標參考性的工具手冊。當然因當時許多限制,做出來的成果差強人意(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這些侷限才能被跨越)。
回到USHRN這本工具書的介紹 ,第6章把「advocacy」(倡議)類型大至歸類有:1)公眾教育,2)媒體倡議,3)立法政策遊說,4)訴訟法律協助,5)國內人權申訴/行政救濟,以及6)國際倡議等六大類型。我一直都認為「倡議」的定義中簡單說,就是透過社會行動達到某些改變,因此我會把它限縮在政策遊說,法案遊說的內涵裏,而社會教育,媒體行動不過是達到前述的手段之一。美國因稅法上對可免稅的非營利組織直接投入影響政策行為有所設限 ,因此在美國文本中對於「倡議」 的定義範籌都會比較廣泛。不過在台灣我一度覺得「倡議」這辭實在有點被濫用了--觀察到某些所謂倡議型組織,似乎只有動動嘴皮的「唱」XD。所以個人反而想把它放在一個較具有客觀評量某議題進展的座標軸上做點評估。
當我讀到4)訴訟法律協助提到的「Impact Litigation 」,忍不住有一種廢書而嘆之慨。台灣的社運者和熱血的法律人(律師)都應該好好重頭仔細讀一讀 這本手冊中第99~103頁的部份啊~~~
早年台灣律師行業考試門檻高,法律資源能用在社會運動上從個案訴訟有限,而協助的個案能進一步擴大成為某程度政策法令變革的當然又更少。但遺憾的是,過去十來年中,台灣的法律資源(至少執業的律師數字)相對增加,我卻見不到這種指標性社運法律訴訟案件有所增加?希望這樣的印象和認知是錯誤的。我這裏指的是「Impact Litigation 」而不是那些回應地補破網式的法律協助,更不是那種沽名釣譽的案件沾染。想來有一部份原因可能是目前台灣對法律在社會運動上運用的策略與工具優點與其限制等等的討論還是太過單薄,也許成功或失敗的案例太少,未見系統化整理與分析。總之,前方總還是有路要找出來,走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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