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有關誤判的社會科學

有潮流預言未來線上學習教育,尤其是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將會大暴發,這個走勢是否準確我無法給出評鑑,倒是我這半年多來因為蠻空閒,趁機透過MOOC模式稍微重溫了一下學生時代沈浸於「專注」閱讀與學習的樂趣,多少還是在知識上有所收獲。

其中我最喜愛的是「coursera」平台,除了三月份上過世界銀行開設的課程「Engaging Citizens: A Game Changer for Development?」,上個月再次註冊修讀了美國賓州大學社會與犯罪學系開設的「Presumed Innocent? The Social Science of Wrongful Conviction」。算是在社會科學領域的線上課程程裏,我個人認為較有收獲的二門課。(其實自己挑選的MOOC自習課程,也只這兩堂是社科類,其它皆為電腦程式語言類啊)

經過Presumed Innocent? The Social Science of Wrongful Conviction近十來個主題入門介紹後,我蠻驚訝於美國刑事案件偵察,司法審判,造成種種冤案誤判的超乎我預期多的真實現況。近年來台灣民間有人倡議司法審判應引入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這是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中保障之權利(第六條)。雖然人民不管在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以主張要採法官( bench trial)或是陪審團審判(jury),後者希望透過公民的集體智慧與判斷,減少由極少數菁英法官把持司法裁量權力的專斷。根據美國司法部的1999~2009年間統計資料來看,若以一千件重罪類案件為母數,則其中最後真正走上法庭訴訟只有千分之三十(即3%),因為其中大約會遭檢察官起訴的約佔67%,這些遭起訴的被告中,有近95%都選擇了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方式,以圖節省昂貴又「漫長」(相對於台灣應該算是速審了吧)的打官司過程。(見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Felony Defendants in Large Urban Counties

諷刺的是,也因為大量採用認罪協商手段,從當前已承認為誤判冤案的統計資料,反而是當初選擇一路走上法庭訴訟尋求無罪的清白者,最後卻因陪審團決定遭錯判的有罪定讞。這些遭冤的被告裏,算算有83%是因陪審團的決定而遭剝奪人身自由甚致性命(其它7%是法官審判,10%無罪者則是選擇接受認罪協商)。台灣對專業(或獨大?)法官轉型到全民參審的討論與角力這兩三年在司法改革議程的互相較勁,我個人並不反對讓台灣的司法權力能夠透過陪審團制度更為民主,讓國民,政府,法律人不斷在事實證據與法律邏輯的辯論審議中,提昇彼此的法治民主素質。但如果從美國法庭實務的使用率以及誤判冤案的實證統計,似乎在減少誤判冤案上,推動陪審團未必是最優先的目標(課程裏請到的刑案律師或學者,其實還是支持美國人引以傲的陪審團制度啊),而是在進入司法審判前一階段中系統缺陷的改善。

透過這門課程系統化的介紹,我認識了wrongful conviction-錯誤判決,較明確的定義,基本分成:(1)Conviction Despite Serious Legal Error,(2)Conviction Despite Lack of Legal Culpability,(3)Conviction Despite Factual Innocence。前兩者當事人或許真的做了錯事被定罪,但同樣執法人員也犯了法律程序上的嚴重瑕疵或是當事人明確法律責任的欠缺(例如精神喪失無行為能力犯罪)。這裏主要集中在第三類錯誤判決,即當事人事實上根本沒做卻遭判有罪。之所以會造成錯判的結果,其成因大約可以歸類為:(1)witness misidentification, (2)False Confession , (3)Jailhouse Snitches and Informants, (4)Government Misconduct and Poor Defense, (5)Judges, Juries, and the Public。而其中課程又以第(1)目擊者認錯人問題的討論著墨最多,或許這是因賓州大學的老師們在此領域的研究投入較多,也多少是社會學學者認為這點尤其可以透過某些政策介入方式來改革減少誤判的發生吧。

在學習此課程中,讓我反思台灣對於司法刑事冤案的整體社會態度。例如在台灣的大學教育體系中,是否開始有把法律,心理學,人類學,社會學,刑事警察訓練等中對於這種「冤案形成」建立一些深刻反省與系統性研究跨學科討論等,畢竟別人家都已經把它變成一種線上教育的通俗課程了。我離開學校已久個人道聽途說,總感覺這幾年教育部推個不像樣的大學卓越計畫,強調跨學科的應用但似乎只是短期性應付高教人才供應過剩的問題,有沒有建立一些典範型的跨學科課程,恐怕大有疑問。再進一步討論大學裏對特定性議題的深究或社會應用推廣,例如本文中所說的「司法錯誤判決使無辜者受罪的冤案」,在台灣連實務上(解嚴前年代政治力左右司法的白色恐怖就不提了,但其實那個部份應該也得要有深入的討論與反省才是),官方承認的實例非常希罕。據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統計,自1989年,全美已正式確認有超過1600位重罪犯實因錯判而入獄後來得到平反。

再看看台灣,根據司法院資料,過去10年間成功向國家取得補償的刑事被告不超過30件,考慮人口比、重罪率、時間等比較係數,台灣的冤案誤判可說是少得令人驕傲?但隨便問問台灣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相信台灣司法環境比美國還進步者,恐怕只有少數林X世、賴X如等黨國才俊之流吧。那麼台灣的冤案誤判件數之少,不正反應了台灣司法界國王穿新衣逛大街還要民眾相信皇后貞操的中世紀封建心態?台灣司法刑事案件的錯誤判決比例肯定不會低於美國,無辜者遭到錯判入獄不只傷害個人人生與其家庭,更讓真正的加害者逍遙法外,犯行很可能繼續發生延害更多人。因此學術界、公民團體、政府等,絕對有必要介入救援以匡正制度改善,減少冤案。美國學界與民權組織過去20年來在司法誤判運動改革上的累積經驗,顯然值得台灣這個後進者好好學習啊。


台灣冤案平反協會
Innocenc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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