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三年前因工作一度得關注台灣與中國正在進行中的經濟合作協議 ,其實當時自己真是想下點功夫好好地了解一下如何在不可避免的國與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或是經濟(政治)協議中,到底所謂事前進行必要的影響評估,以及談判過程爭取加入一些人權社會條款的操作或內容到底是什麼,而不只是用一些抽象的語言在「逄中必反」,也不是陳義過高的反自由貿易。凡是抽象而又不作點功課去了解的東西,久而久之,講出來寫出來所知道的其實根本不知道,只是一片空白空洞的文字排列組合。不過這件事,實在是因為當時已被太多雜務佔領,只是排到後面的後面清單上。
近來很空閒,故放任自己用點時間了解一些具體案例l中,何謂人權視角看貿易談判問題,但也還是霧裏看花的階段。例如美國總統歐巴歐急於在卸任前,完成美國海外貿易的戰略部署,尤其當WTO多邊貿易談判在2006年卡住不動後,雙邊貿易協議(FTA)區域經濟伙伴合作協議 (RCEP)成了另一種加速談判促進關稅降低的推動貿易(貨物商品與服務)流動的國際協議。
上週美國與歐盟之間的TTIP協議即將進入最後一輪談判,而歐洲各城市出現了反對此協議的示威活動。也無怪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獨立專家Alfred de Zayas( The Independent Expert on the promotion of a democratic and equitable international order,促進民主與公平的國際秩序的獨立專家,此為聯合國依憲章中人權特別程序所決議設立的任務型職務)4月23日發表新聞稿,表達對於貿易談判中祕密協議恐造成人權侵害的擔憂,其官方新聞稿可參見此處。(簡體中文) 這樣的新聞稿內容有幾個重點:資訊透明與民主參與;潛在風險與影響評估;爭議仲裁司法獨立。
在國際「主流」人權組織中,算是對此議題有作點深入追踪研究的國際人權聯盟FIDH,其實在今年三月份即針對歐盟在歷來國際貿易談判中,未能真正落實開放貿易對於環境社會人權造成何種衝擊之影響評估或者只是虛應故事實無作用,表達憂慮與提了一些改正建議。而這樣民間觀點的批判與建言也多少影響了歐盟監察使在受理了FIDH與越南人權組織VCHR 聯合提出檢舉歐盟理事會在進行對越南貿易協議談判時,只進行片面社會影響評估之不足,無法確保雙方未來貿易合作後,越南的人權狀況不會更為惡劣。此促使現任歐盟監察使Emily O’Reilly受理後,亦同意歐盟理事會的確未善盡自身保障人權之責任義務,要求其應作出改正。
至於所謂「人權影響評估」其內容要素與操作方式到底是什麼,它是否為「如果非得進行開放式貿易交換」下,至少是阻檔社會人權環境情況惡化的小小止痛藥方? 這恐怕是人權組織得向發展援助組織討教學習其項目推動前所應用分析工具,其內容與實踐在人權論述與執行上,還有一段學習曲線待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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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Joseph Stiglitz: The dangers of trade agreements
http://www.bbc.co.uk/programmes/p02pkd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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