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主要讀物之一是前美國紐約時報記者 Linda Greenhouse 所寫的「大法官之旅」,作者雖然大有來頭其近三十年採訪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記者生涯,但這部書其實只集中在前中半段最高法院記者時期在席的一位大法官Harry Blackmun身上(二人“重疊的同事“時光,應是1978~1994)。寫1970 1980年代的美國最高法院“故事”,作者選擇以Blackmun為主角,除了有客觀素材取得的便利因素外,恐怕也免不了其在24年推事席位上,從共和黨總統尼克森提名出任(刻板中以為的保守安全牌),到中後期被公認為最為自由派的大法官之間變化掙扎的曲折故事。
我自己在讀這類法律相關書籍時,其實都沒法很仔細地去搞清楚最後要這九名大法官要解決處理的眾多案件裏,到底是人民不服法院的“違憲”裁定,還是政府機關不滿法院對法令的“違憲”裁定,還是上下級法院, 聯邦與州之間權力界限等等blar blar blar 。
倒是在書中進入倒數篇章有一件個案引發了我稍耐心的關注,那是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則認同下級法院見解,駁回一名母親控告Winnebago County政府未能保護其前段婚姻中的未成年兒子Joshua DeShaney免於監護人(父親)的家暴危險,原判決侵害了當事兒童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當合法程序條款。(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我想像在理盲濫情的台灣社會中,如果監護人過往的確有家暴,虐兒事實,但政府社福機構又未及時介入最後造成了兒童永久性的傷害或死亡,大概輿論會是三十秒熱度地抨擊一干人等,父親社工兒福局法官等等通通先被媒體判罰三十杖庭刑。但是,我更好奇本案中,為何美國大法官居然甘冒大不誨,最後作出了六比三的判定,多數認同下級法院的意見----政府沒有義務保護其市民抵抗私人暴力,尤其是本案在四位大法官的投票支持下,進入1988年的受理案件開庭辯論議程,但最後四位大法官之一卻投了贊成意見?在這本書的描述裏,可惜欠缺了Byron White對本案支持理由的清楚說明。
作者記述下了Blackmun 反對的理由,但我並不想再引一起那份據說已是流傳甚廣的不同意見書「可憐的耶書亞」段落:
human rights reading /watching/ listening
多數意見當時已忘記在事件背後的那個個體:「有時我們會忽略對單一個體的利害關係,事實上這些都是活生生的人。他們將深受我們所下判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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