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投稿的文章,終於在今天刊了出來,趕上了下午的同志大遊行,粗灠今天台灣四大報,只有這一篇投書應景。
老實說,對於同志是否「要」結婚,變成另一種異性戀結構裏的遊戲等等問題,我個人的思考地還不夠嚴密,這篇文章的觀點,也許在某些自詡進步的同志社群中,讀起來也沒有什麼新意。不過我之所以簡單地把這篇寫出來的驅力,一方面是來自於某場演講的準備不足。沒想到我居然想在一個大學生的通識課上,以這個案例去討論台灣與一個「比較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人權運動的對照,而背後來自
我對於ACLU不斷利用個案爭取法律訴訟策略的好奇,應照出台灣在相關(法庭)經驗的困窘與社運的微弱,但我還沒有辦法在比較過這些落差的現實之後,高明地指出台灣人權運動的出口。
因此自己目前唯一能作的,只是稍微把一些可以作為啟示的故事整理整理,有時間進一步地消化後寫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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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美國聯邦第2巡迴上訴法院,針對現居紐約州美國公民Eddie Windsor與聯邦政府有關承繼稅訴訟案,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DOMA)違反美國憲法,堪稱美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重要里程碑。
Windsor女士與她的同性伴侶Spyer終身相愛相伴超過40年,且於2007年在承認同志婚姻合法的加拿大註冊結婚。由於1997年聯邦政府通過的《婚姻保護法》,只承認一男一女所結合的婚姻方受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保障,仍與一般異性戀夫妻有一大段落差。2009年Spyer因病過世後,Windsor在辦理配偶遺產繼承時,被要求支付36萬3千美元遺產聯邦稅金。除了在遺產稅上的歧視,同性婚姻伴侶往往也得不到「正常」夫妻關係中保障的健康保險受益權益、報稅優惠、社會福利等待遇。
2000年,台灣曾有同性伴侶到法院登記結婚被拒,其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司法院以案件審理不符合要件為由旋即駁回。一般台灣司法界的見解,咸主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性結婚,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司法者不得以立法者自居。
多樣家庭超越傳統
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Windsor控訴美國一案的判決,法院論證立場採取了嚴格的司法審查原則,主要理由是認知到同志社群長期受到歧視,因此這回列為被告角色的美國政府必須舉證其政策並無造成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歧視,迥異於過去的訴訟中須由原告提出遭受歧視不公對待的舉證苛求。
台灣自2008年開始討論如何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如今社會中有各式各樣的多元家庭,例如有選擇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長久穩定卻無法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的同性伴侶、好友同居照顧的朋友家庭,多樣的家庭形式早已超過了傳統法令認同的婚姻家庭概念,伴侶關係缺乏合法承認雖不一定會造成立即權益損害,但應不難想像生活相處中遇到的種種不便。不管在傳統「婚姻」模式加入同性婚姻,或是建構一套新的「伴侶」權益保障,推出同性婚姻、沒有性別、性傾向限制的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等三套成家制度,將是下階段台灣同志平權與性別運動的重要匯流。
今天下午在凱道上登場的同志大遊行,即喊出了「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的主題訴求。當公民團體積極在關注的議題進行政策倡議,努力展開各種社會對話的同時,台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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