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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的投書之二
同志婚姻的投書
星期三投稿的文章,終於在今天刊了出來,趕上了下午的同志大遊行,粗灠今天台灣四大報,只有這一篇投書應景。
老實說,對於同志是否「要」結婚,變成另一種異性戀結構裏的遊戲等等問題,我個人的思考地還不夠嚴密,這篇文章的觀點,也許在某些自詡進步的同志社群中,讀起來也沒有什麼新意。不過我之所以簡單地把這篇寫出來的驅力,一方面是來自於某場演講的準備不足。沒想到我居然想在一個大學生的通識課上,以這個案例去討論台灣與一個「比較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人權運動的對照,而背後來自
我對於ACLU不斷利用個案爭取法律訴訟策略的好奇,應照出台灣在相關(法庭)經驗的困窘與社運的微弱,但我還沒有辦法在比較過這些落差的現實之後,高明地指出台灣人權運動的出口。
因此自己目前唯一能作的,只是稍微把一些可以作為啟示的故事整理整理,有時間進一步地消化後寫下分享。
======
上周四,美國聯邦第2巡迴上訴法院,針對現居紐約州美國公民Eddie Windsor與聯邦政府有關承繼稅訴訟案,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DOMA)違反美國憲法,堪稱美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重要里程碑。
Windsor女士與她的同性伴侶Spyer終身相愛相伴超過40年,且於2007年在承認同志婚姻合法的加拿大註冊結婚。由於1997年聯邦政府通過的《婚姻保護法》,只承認一男一女所結合的婚姻方受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保障,仍與一般異性戀夫妻有一大段落差。2009年Spyer因病過世後,Windsor在辦理配偶遺產繼承時,被要求支付36萬3千美元遺產聯邦稅金。除了在遺產稅上的歧視,同性婚姻伴侶往往也得不到「正常」夫妻關係中保障的健康保險受益權益、報稅優惠、社會福利等待遇。
2000年,台灣曾有同性伴侶到法院登記結婚被拒,其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司法院以案件審理不符合要件為由旋即駁回。一般台灣司法界的見解,咸主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性結婚,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司法者不得以立法者自居。
多樣家庭超越傳統
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Windsor控訴美國一案的判決,法院論證立場採取了嚴格的司法審查原則,主要理由是認知到同志社群長期受到歧視,因此這回列為被告角色的美國政府必須舉證其政策並無造成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歧視,迥異於過去的訴訟中須由原告提出遭受歧視不公對待的舉證苛求。
台灣自2008年開始討論如何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如今社會中有各式各樣的多元家庭,例如有選擇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長久穩定卻無法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的同性伴侶、好友同居照顧的朋友家庭,多樣的家庭形式早已超過了傳統法令認同的婚姻家庭概念,伴侶關係缺乏合法承認雖不一定會造成立即權益損害,但應不難想像生活相處中遇到的種種不便。不管在傳統「婚姻」模式加入同性婚姻,或是建構一套新的「伴侶」權益保障,推出同性婚姻、沒有性別、性傾向限制的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等三套成家制度,將是下階段台灣同志平權與性別運動的重要匯流。
今天下午在凱道上登場的同志大遊行,即喊出了「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的主題訴求。當公民團體積極在關注的議題進行政策倡議,努力展開各種社會對話的同時,台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呢?
老實說,對於同志是否「要」結婚,變成另一種異性戀結構裏的遊戲等等問題,我個人的思考地還不夠嚴密,這篇文章的觀點,也許在某些自詡進步的同志社群中,讀起來也沒有什麼新意。不過我之所以簡單地把這篇寫出來的驅力,一方面是來自於某場演講的準備不足。沒想到我居然想在一個大學生的通識課上,以這個案例去討論台灣與一個「比較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之間人權運動的對照,而背後來自
我對於ACLU不斷利用個案爭取法律訴訟策略的好奇,應照出台灣在相關(法庭)經驗的困窘與社運的微弱,但我還沒有辦法在比較過這些落差的現實之後,高明地指出台灣人權運動的出口。
因此自己目前唯一能作的,只是稍微把一些可以作為啟示的故事整理整理,有時間進一步地消化後寫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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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美國聯邦第2巡迴上訴法院,針對現居紐約州美國公民Eddie Windsor與聯邦政府有關承繼稅訴訟案,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DOMA)違反美國憲法,堪稱美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重要里程碑。
Windsor女士與她的同性伴侶Spyer終身相愛相伴超過40年,且於2007年在承認同志婚姻合法的加拿大註冊結婚。由於1997年聯邦政府通過的《婚姻保護法》,只承認一男一女所結合的婚姻方受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保障,仍與一般異性戀夫妻有一大段落差。2009年Spyer因病過世後,Windsor在辦理配偶遺產繼承時,被要求支付36萬3千美元遺產聯邦稅金。除了在遺產稅上的歧視,同性婚姻伴侶往往也得不到「正常」夫妻關係中保障的健康保險受益權益、報稅優惠、社會福利等待遇。
2000年,台灣曾有同性伴侶到法院登記結婚被拒,其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司法院以案件審理不符合要件為由旋即駁回。一般台灣司法界的見解,咸主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同性結婚,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司法者不得以立法者自居。
多樣家庭超越傳統
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在Windsor控訴美國一案的判決,法院論證立場採取了嚴格的司法審查原則,主要理由是認知到同志社群長期受到歧視,因此這回列為被告角色的美國政府必須舉證其政策並無造成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歧視,迥異於過去的訴訟中須由原告提出遭受歧視不公對待的舉證苛求。
台灣自2008年開始討論如何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如今社會中有各式各樣的多元家庭,例如有選擇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長久穩定卻無法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的同性伴侶、好友同居照顧的朋友家庭,多樣的家庭形式早已超過了傳統法令認同的婚姻家庭概念,伴侶關係缺乏合法承認雖不一定會造成立即權益損害,但應不難想像生活相處中遇到的種種不便。不管在傳統「婚姻」模式加入同性婚姻,或是建構一套新的「伴侶」權益保障,推出同性婚姻、沒有性別、性傾向限制的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等三套成家制度,將是下階段台灣同志平權與性別運動的重要匯流。
今天下午在凱道上登場的同志大遊行,即喊出了「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的主題訴求。當公民團體積極在關注的議題進行政策倡議,努力展開各種社會對話的同時,台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是否也應與時俱進呢?
萬洞穿心的《個資法》
今年10月1日起,延宕了2年多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終於上路。然而《個資法》生效前後,許多人(包括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根本無悉《個資法》之立法精神,仍為實踐現代資訊社會中人格權的延伸,尊重每個人的個人資訊自主,使每一筆個資在蒐集、處理及利用等各階段,都必須有其正當性之法律授權基礎,原則上也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方可為之。
回顧2年前《個資法》修法過程,即有新聞媒體擔心新法將傷害新聞報導自由,立法院隨即轉彎配合。2010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際,台權會曾表聲明,指出新版,對於所謂因正當理由(例如學術研究、預防犯罪、公共利益等)開啟例外狀況的法律授權,已然架空了個人資訊自主的精神。從這段期間的觀察,不只印證了我們對於台灣個資保護問題的悲觀預言,更令人心痛的是,政府這段期間的種種作為,根本是打算玩殘個人資料保護法令。
抄歐盟法令亂拼湊
新上路的《個資法》原本讓人民用以對抗另一方強權的防衛武器現在不但失去重要效力,又被政府與一些私人機構(如金融、醫院、電信等產業)胡搞一通。君不見,健保局無視《個資法》之最低保護底線,任意出售加密過的國人健康資料。對白色恐怖時期的歷史檔案,官方漫不經心地披露了被害人家屬的地址電話造成二次傷害,或以保護第三人之說法任意遮蔽歷史檔案資料,阻礙轉型正義實現(雖然《個資法》之適用對象並不包括往生者)。
客戶到銀行開戶,卻被要求提供不相干的個資,宛如填賣身契,銀行卻牽拖是「依法處理」。當事人向政府單位申請自己的個人資料,竟遭到官方以一紙公文回絕,扯說依《個資法》不得提供。司法機關以《個資法》為由,掩蓋法律文書的個資,起訴書成了天書,亦引發媒體關切。
其實《個資法》的修法過程中,不論民間或官方,均以歐盟執委會在1995年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為藍本,冀望建構全面的個人資料保護。但顯然,官方抄歐盟的個資保護法令並未全盤理解其內涵,又在立法院參差不齊的立法品質下,七拼八湊地弄出一套令人失望的《個資法》。
政府用來草船借箭
歐盟執委會在2010年11月,通過決議重新檢討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不足,並在今年年初正式向歐洲議會提出個資法令改革方案。其中不但強化各會員國對個資保護專責單位的監督職責,一方面試圖減輕個資蒐集使用單位的行政成本,但同時提高其問責與事後處分,因應網路社群時代的新興個資保護挑戰。不管如何,歐盟都一再肯認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個資保護,強調此基本權利之重要,敦促各國政府應盡力促成其充分保障。
從《個資法》的修法歷程、選擇性實施部分條文、執法者曲解立法意旨等現象,台灣政府從未善盡《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格與隱私權保障之義務。個資保障成了一場空,《個資法》更被政府用來草船借箭,成了千夫所指的煙幕彈。接下來政府恐怕還會繼續再以這套殘缺不全的《個資法》,一邊推卸責任,一邊侵害人民隱私權。
本文為原刊登於蘋果日報的投書(2012年10月19日)
回顧2年前《個資法》修法過程,即有新聞媒體擔心新法將傷害新聞報導自由,立法院隨即轉彎配合。2010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際,台權會曾表聲明,指出新版,對於所謂因正當理由(例如學術研究、預防犯罪、公共利益等)開啟例外狀況的法律授權,已然架空了個人資訊自主的精神。從這段期間的觀察,不只印證了我們對於台灣個資保護問題的悲觀預言,更令人心痛的是,政府這段期間的種種作為,根本是打算玩殘個人資料保護法令。
抄歐盟法令亂拼湊
新上路的《個資法》原本讓人民用以對抗另一方強權的防衛武器現在不但失去重要效力,又被政府與一些私人機構(如金融、醫院、電信等產業)胡搞一通。君不見,健保局無視《個資法》之最低保護底線,任意出售加密過的國人健康資料。對白色恐怖時期的歷史檔案,官方漫不經心地披露了被害人家屬的地址電話造成二次傷害,或以保護第三人之說法任意遮蔽歷史檔案資料,阻礙轉型正義實現(雖然《個資法》之適用對象並不包括往生者)。
客戶到銀行開戶,卻被要求提供不相干的個資,宛如填賣身契,銀行卻牽拖是「依法處理」。當事人向政府單位申請自己的個人資料,竟遭到官方以一紙公文回絕,扯說依《個資法》不得提供。司法機關以《個資法》為由,掩蓋法律文書的個資,起訴書成了天書,亦引發媒體關切。
其實《個資法》的修法過程中,不論民間或官方,均以歐盟執委會在1995年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為藍本,冀望建構全面的個人資料保護。但顯然,官方抄歐盟的個資保護法令並未全盤理解其內涵,又在立法院參差不齊的立法品質下,七拼八湊地弄出一套令人失望的《個資法》。
政府用來草船借箭
歐盟執委會在2010年11月,通過決議重新檢討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不足,並在今年年初正式向歐洲議會提出個資法令改革方案。其中不但強化各會員國對個資保護專責單位的監督職責,一方面試圖減輕個資蒐集使用單位的行政成本,但同時提高其問責與事後處分,因應網路社群時代的新興個資保護挑戰。不管如何,歐盟都一再肯認個人資訊自主權與個資保護,強調此基本權利之重要,敦促各國政府應盡力促成其充分保障。
從《個資法》的修法歷程、選擇性實施部分條文、執法者曲解立法意旨等現象,台灣政府從未善盡《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格與隱私權保障之義務。個資保障成了一場空,《個資法》更被政府用來草船借箭,成了千夫所指的煙幕彈。接下來政府恐怕還會繼續再以這套殘缺不全的《個資法》,一邊推卸責任,一邊侵害人民隱私權。
本文為原刊登於蘋果日報的投書(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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