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ing strategical litigation資助策略性訴訟計畫


之前寫過幾篇利用「策略性訴訟」(strategical litigation)推動人權運動進展的介紹。這篇文章要整理的是一個關注人口販運與現代奴隸問題的組織Freedom Fund新發表的一份報告:“Fighting impunity, funding justice: Investing in strategic litigation to end modern slavery,這份簡短的報告主要陳述在消弭現代奴隸勞力剝削上,利用策略型訴訟手段如何可能為議題和個案當事人帶來挑戰宿命的翻轉。不過該份報告重點不在其投入相關協助個案的細節,而是希望用來說服潛在的大贊助者能支持這類策略型訴訟案件。故我稍整理其中第15頁~16頁Where funding is needed to drive lasting change,先預設對於採取「策略型訴訟」手段作為推展社會運動有一定的支持共識,再來強化其理由,以爭取贊助者更願意長期支持。以下即為為何需要支持策略型訴訟的理由說法,還有我個人亂發表的一點想法:

Stage 1: Building a pipeline of cases 階段一:建立個案管道
支持調查報導:在許多個案中,多半先是由於長期追踪報導的調查型記者挖掘,提供最初步的研究、證據與受害者及其家屬建立基本的聯繫和信任基礎。這令我想到,台灣司法史上少數能拿來說嘴的案件---蘇建和三名無辜者被判死刑的冤案。其中若不是記錄片導演,也是當時在超級電視台新聞節目的記者蔡崇隆努力地追查製作一系列報導甚致是記錄片的完成,後面人權團體動員爭取非常上訴與再審的一線機會,再組成堅強的律師團陣容,一起搭坐雲宵飛車。蘇案的影響性對後來刑事司法偵察程式的被告保護(全程錄影錄音)、刑事訴訟程序的制度改良,甚至是人權團體希望一再地藉由其模式的複製來搶救其它冤案,其中都不可欠缺一名重要的寫手(記者角色)如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江元慶、台中KTV殺警案的張娟芬。只是在台灣,其實絕大部份的時候,並不知道一開始就企圖計算好把某個個案會變成「影響性訴訟」,只能在當時硬著頭皮去承接,又或者極少數有心找出完美代言者(原告)來發動訴訟,但司法程序的發展卻往往不可控制因素太多而未能如初衷的盤算。至於在訴訟過程中,相關參與者(當事人、律師、NGO)是否有心有能力有計畫地把個案轉換成為策略型影響性訴訟又是另一回事吧。不論如此,我大大同意,調查型記者的重要不只發掘個案問題,更是「人間翻譯機」工具,把枯燥無趣的司法文字轉化成庶民可親有感的生活語言。台灣的商業媒體就不必浪費時間期待了,而群眾募資的公共委託調查報導,其春天不知何時到來?
擅用人權調查:人權組織長期細緻的研究報告,也有可能用來發起策略型訴訟。基本上我同意資源雄厚的國際NGO,其公信力、處理經驗以及研究能力,可惜這點在台灣NGO比較欠缺,每天忙著趕場記者會演行動劇抗議就佔去一半時間了,哪還有什麼力氣來對個案進行深入研究調查並寫成報告呢。
協助NGO辨識串連個案:在地、區域與國際型NGO可以在此扮演重要角色,許多可能就是由NGO在第一線接觸人權受害者,先提供初步的安定與諮詢。當然接下來如果要進一步提出影響性訴訟行動,則需要找尋更有力厚實的司法協助資源,而NGO則是扮演了其中橋接的支援任務。
事前盡職調查:在正式提告之前,必須得先盡職調查責任,評估相關成本與風險,檢示其它非法律面的支援是什麼,如何取得提供。

Stage 2: Supporting the litigation process 階段二:支援訴訟過程
與在地NGO組織建立厚實的伙伴關係:真正成功的影響型訴訟需要有腳踏實地的倡議者與運動伙伴,來執行許多重要的教育或群眾活動。甚至連一開始最初的個案介入判斷都可能是由一線的NGO工作者來接觸。而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NGO也往往要持續關注協助被害者,協助律師之間的溝通等等,所以需要有足夠的資金來源讓NGO可相對無後患地投入個案鑑識、創傷照顧、提供保護、訴訟支援以及倡議運動等個各面向的工作。
提供服務支援受害者:以本報告處理的人口販運奴工案件,被害人很可能需要受創心理輔導、臨時居所庇護、法律諮詢、經濟壓力分擔等等的需求。基於律師職業倫理要求,律師可能不適合直接提供財務上的幫助,所以可信賴的NGO更需要有健全的經費來提供必要協助。
對進行中的案件提供支援:有些勢力龐大的被告其財力雄厚,他們所請的律師事務所也可能是數一數二的大牌昂貴律師。而公益法律訴訟不但資源有限,而且如果遇上跨國性訴訟,其能投入的能量與成果也更將被打折,因此跨國訴訟案件尤其需要重要的財務支援,而其中準備完善的翻譯也是一個重要課題。

Stage 3: Support for strategic litigation in other courts 階段三:支持其它法院的策略型訴訟
執行人權訴訟:(人口販運奴工案件)除了在民事案件中對抗企業或個別僱主外,人權類型的訴訟多半提告的對象就是國家政府本身,以要求他們負起相應的責任。在這類人權案件(人口販運奴工)過去不乏有一些成功案例可供追隨。但有些案子要走到最後送到國內最高法院、大法官釋憲、歐洲人權法院的定讞卻是一段漫長崎嶇的過程。
對刑事起訴形成壓力:(人口販運奴工案件上雖然其起訴定罪成效不佳,但倡議人士仍必須繼續施壓政府讓相關加害人負起刑責懲罰。NGO長期投入調查研究的工作以收集證據和事實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何鼓勵有創造性的刑事起訴策略、反腐肅貪法規或許也可以提供這類型案件一些訴訟起訴的方法。
對行政權形成壓力:以本報吉人口販運奴工案件為例,美國政府最近通過關稅法修正,禁止讓使用奴工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也顯示出美國行政部門對一起防制奴工的態度。然而對許多長期投注在此議題的NGO而言故事並未就此完滿結束,他們還得繼續監督追踪此項政策是否完全落實,透過NGO的調查研究,如果發現在商品供應鎖中仍有使用奴的情況,NGO將向政府提出檢舉。這些工作也非常需要有經費支援來持續進行。

Stage 4: Strategic advocacy階段四:策略性倡議
規劃策略性溝通:在宣判前後,倡議人士必須施壓政策與其執行,因為這才是發動訴訟的真正目的。然而欠缺適當的溝通策略,一啟個案勝訴並無法在法庭外得到迴響,也就僅止於此。所以完美的社會溝通計畫是重要的,而記者與媒體在這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當然如今的數位社會中,網路社交媒體也越來越重要。
強化行動:若法院的判決無法被有效執行,這場訴訟當然也就失去了意義。執行落實判決的重大挑戰,其實不亞於推動訴訟本身。
執行倡議行動:要真正地達到戰略效果,訴訟必須伴隨著倡議策略來教育政策制定與決策者,讓他們了解訴訟要解決的核心議題究竟是什麼。畢竟一個勝訴案可以解決一個受害者,但一個政策的系統化改變可能影響更多相關群體。

Stage 5: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階段五:評量評估
進行目標評估:策略型訴訟需要長期投資與耐心,它也相對難以評量其成敗。但是這不表示就不必進行相關的評估,如果能對其進行獨立客觀的評量,也將有助於改善未來行動的計畫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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