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住權

在所謂的「人權團體」工作場域裏,總是會遇上許多令我感到驚訝的事實。或者反過來更精確地陳述,是一般人的生活中對於行政機關處事命令的陌生,即便有一大堆規定可能我這一生也不會受到影響,但這不表示政府的行事就可以不受監督和約束。可惜的是,人民往往只是被動地希望國家不要來侵犯我的權力,並不是積極主動地監督政府是否有所缺失。所以恐怕要等到一個活生生的人權侵害事件發生了,有人受害了,才會令人警覺國家機器的危險。

這星期有機會聽到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報告有關「愛滋與人權」,我才知道對於感染者的人權損害,何止是醫療與社會偏見污名的歧視,還有國家以行政權力來處分感染者原本作為一個「正常人」所應被保障的基本權利。例如依現行中華民國「外國人申請簽證」相關規定,確定感染HIV的外籍人士會被驅離出境,或者在申請簽證時得附上HIV篩檢的健康證明。不過更令我生氣的是,申請中華民國居留簽證的各類外國人,白領人士就不用附上健康證明。在愛滋健康歧視外,又多了一項階級的歧視,這就是台灣政府亂七八糟的外交部門移民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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