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客事件,初探商標法

寫出下面文字之前,最好是先自我表態----我反對台客把註冊為商標,因為我根本就不爽什麼商標、專利、智慧產權保障法律,那些法律制定根本是既得利益自我鞏固地盤優勢的工具----免得引起無謂的「撇清抹黑」論戰(呵呵,本站一直以來從沒有出現長串討論的情況,發生論戰應該也不錯吧)


好吧,雖然我主觀上討厭這種所謂智慧產權的東西,但它畢竟已被認可接受地存在於社會規範裏制約著人民,那到底它的遊戲規則是什麼,「台客」被某家公司登記註冊成專用商標,是不是符合該法律的程式形式正當行為?於是我開始在網路進行一番調研,以下是結果報告。


什麼樣的東西、字眼可以被註冊為商標?是否有所底限?根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五條條文,界定了「商標」這個物件的內容物成份為: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所以我在商標文字查詢資料庫,測試了幾個字,例如:咖啡、手機、大哥大、台灣人、同志、搖滾、樂生、樂活、政大、大陸妹等字眼,都可以看到它們已為不同產業的公司所登記使用,同一個字眼加上圖片或不同的字形、或申請者用於不相干的產業,皆可取得商標註冊保障。也就是說,某家生產清潔用品的公司已登記「搖滾」一詞的商標使用,則其它家廠商就不可以再使用「搖滾」做為洗衣粉、洗髮精等類型商品的命名使用。那麼再看看商標法第廿一條規定不可以註冊為商標者:


一 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從法律面看來,還真是無一不可註冊成為商標,但商人會不會花費時間金錢來註冊成為「商標」則取決定識別度等市場效益吧?所以「台客」一詞被登記為商標,還真是無法駁倒它的「合法性」(「大陸客」還沒被註冊,想來是沒什麼市場價值。)


嗯,會寫出這篇文章,是受到今天上午一位朋友MSN傳來一個簡訊的聯想。關心台客被註冊和消費的朋友,也請順便稍微多了解一點WTO體系下的專利權保護戰爭與開發中國家窮人健康的生存權力,這個世界的荒謬與理性,雖然叫我難以理解,卻要努力地找到一個之所以站住的支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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